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因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