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等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