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蒙阴县审计局网站!
  首页 |  单位简介  |  审计动态  |  政务公开  |  审计政策  |  审计法规  |  审计知识  |  审计信息化  |  内部审计  |  廉政工作  |  审计文苑
         单位简介
 
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审计公告
·经精心设计,蒙阴县审计局
         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计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蒙阴县审计局  加入时间:2006-12-4 16:33:13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二○○一年八月一日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蒙阴县审计局 © 2006-2007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蒙阴县蒙山路29号
鲁ICP备申请中 邮箱:myshenji@163.com 联系电话:0539-4272307 传真:0539-4812579 邮编:276200
蒙阴县审计局计算机信息中心承办  设计维护:Lixuemei  技术支持:临沂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