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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若干思考
蒙阴县审计局  加入时间:2006-12-7 11:37:34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审计复核工作是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基层审计机关中,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因素的制约,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审计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复核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目前地方审计机关中存在专门复核机构的为数不多,尤其是在县级审计机关,由于受编制因素的制约,大多未设置专门的审计复核机构,一般都是挂在办公室下,而不单设相应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有的复核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任。由于办公室事务繁杂,复核人员往往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很难集中精力完成审计复核工作。同时,在业务科室中县级审计机关往往是一个业务科室只有3名左右审计人员组成,如审计组长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则前两级复核(即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所在的部门复核)往往就成了一级复核,从而无法达到“三级复核”的要求。
  (二)审计复核的时机滞后。根据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报告都要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送复核机构复核,这个阶段复核重点主要是从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角度来审核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合法等内容。这一阶段工作本身是建立在相关事实清楚基础上的,而复核机构仅对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把关,现行准则规定的是5天时间,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复核人员一般不参加现场审计,因而难免与审计人员存在脱节现象,往往使审计复核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有效地防范风险,特别是一些重大审计项目,审计实施的时间又较长,如果前两级复核不到位的话,则用5天时间完成复核就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审计报告已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复核机构认为该报告存在评价、定性不恰当的因素,则势必又要重新补正,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从而造成审计工作的被动。
  (三)审计复核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复核机构在进行审计复核过程中往往只对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评价、定性、处理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面进行审计复核,而这些复核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文字、程序和法规方面,对审计报告内容和建议的合理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复核;另一方面,审计复核缺少具体的复核工作规则,无法理清三级审计复核的责权关系,无法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来具体安排审计复核工作,从而无法有效指导、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和保证审计复核的质量。
除上述问题外,实际工作中,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也存在漏洞,这就要求复核人员要严格把好复核关,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解决审计复核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应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强复核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根据目前地方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条件下,地方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应注重整合资源,条件许可的再设置综合法制科室,条件不能达到要求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复核人员,专司审计复核。同时,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成立审计复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复核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在各业务科室可指派1名同志担任兼职复核员,切实解决复核人员不专职,复核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
  (二)创新审计复核方法。目前审计机关的复核仍然是传统定义上的“平面复核”,应当逐步向现代意义上的立体复核过渡。所谓立体复核,就是复核关口前移,专职复核人员提前参与审计项目的复核,变事后复核为现场复核,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先由复核机构出具复核意见。这样就可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定性更加准确,处理处罚更加恰当。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复核人员在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进行复核,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较为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组人员一时难以定性的,现场审计基本结束时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交流沟通的。二是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报告后,由复核机构对审计程序、法规运用等事项、审计日记完成情况等,先进行初步复核并提出意见,审计组依据意见修改报告后再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再根据反馈意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决定。总之,审计复核前移后,可以及时地防范审计风险,控制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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