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由组织部牵头。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上述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的一名副部长。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组织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所侧重。审计部门重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组织召开全县工作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组织部)的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规范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