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都体现了这一特定时期的特点。虽然20年的审计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逐步的暴露出一些缺陷,难以保证审计机关独立、客观、公正地执法,制约了审计事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市场化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建立完善的法制国家的步伐逐步加快,这必然对上层建筑产生重要影响。审计环境发生的变化,无疑对审计机关如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好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表明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主观条件和社会环境已基本成熟。
因此,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
一 、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和评析
(一)现行审计监督制度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新中国现代审计体制是根据1982年《宪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确定的,这主要是基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与这一政治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想适应,就需要不断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为此确立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这对当时的经济工作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85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使审计工作有了较规范的操作依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这在制定审计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迈出了巨大的一步。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审计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监督依据。审计法对审计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和审计人员配置、审计经费来源、审计的职权范围等审计体制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现状
1、机构设置
我国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组织方式。
中央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直接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另一方面,审计署作为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2、领导体制
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有别于其他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3、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和审计人员配置
为保证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我国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程序、撤换以及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做了严格规定。
审计署审计长的任免程序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另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